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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杰群:对金融创新的思考
添加日期:2016/7/18    访问 3775 次   

/郭杰群(美国对冲基金Zais亚太区总经理)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已经与金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诺贝尔经济奖得主罗伯特·席勒说人类的社会是金融社会。原因非常简单,没有任何人和组织可以在缺乏金融的支持下进行有效的生产活动。笔者在金融业已经耕耘多年,其中既包括在全球金融中心的华尔街,也包括在中国的北京、上海。这么多年来,耳闻目睹国内外金融的发展,和社会对金融的看法变化——从高大上化到妖魔化,如在美国;从默默无闻到趋之若鹜,如在中国 (在2015年,中国近40%的各省高考状元所选择的专业为经管)。但不论人们的喜好如何,金融成为我们个人、家庭生活中不能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进而对整个社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对金融和金融创新没有一个公平的评价和认识,不利于推动社会的和谐和人类的进步。

首先,金融发展是金融创新的产物;金融创新的历史是人类进步的历史。不但如此,人类社会的进步得益于金融创新。贸易因为货币的产生而变得便利;海运从一开始简单的多船运货(以避免沉船风险)到保险条款的发明而得以促进;信用的运用既使得扩大再生产成为可能,又提高了消费者的生活;这类事例不胜枚举。然而,金融发展也富有贪婪、欺诈和暴富美梦的邪恶。不论是美国的庞氏骗局还是中国的e租宝事件,金融发展也反映出人性中并不光彩的另一面。金融创新的动机并不总是无懈可击。

金融的复杂度、金融的自由度与一国的经济容量成正比。这种经济容量并不是GDP的大小,而是市场长期、持续、有效的调控能力和自我修复能力。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有不少人认为美国将走向落魄。但回头来看,我们发现实际并不如此。在全球市场中,美国庞大的经济容量使得其能够承受更为复杂的、多样的金融工具、产品和创新,以及由这些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冲击和动荡。相反,经济容量的不足则需要有更多的金融管制。在当前中国,我们听到不少向监管部门的呼吁之声,或要求推出各种金融新产品、新工具,如股票期权等,或要求降低监管;也看到不少政府为发展经济而推出的金融新渠道、新思路。我们需要清醒地看到,国家的经济容量和能力能否达到承受这些金融产品的水准。拔苗助长并不是金融发展的最佳途径,也不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剂。

金融的本质是在不确定风险下对资金的配置与交换。金融一词产生约18世纪的法语,原意为对债务、酬薪的支付。今天的金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但实质并没有改变。风险可以被汇总、分拆、转移,但并不会消失。金融创新是对风险的一种重新组合,也许它的产生会为经济活动带来便利,也许会提高投资收益,但它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会放大风险,风险本身并没有消失。因此,当处理不当时,金融创新极有可能造成风险集聚,增加系统性风险。此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姓互联网还是姓金融的讨论完全是个伪命题,因为金融的本质仍然体现在其中,互联网技术降低了资金交易成本、扩大了服务范围,但资金交换的风险并没有被消除。因此,在大力加强金融创新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又要警惕金融创新、防范不负责的金融创新给人类带来的灾害。

金融是在创新与监管的博弈中成长。市场按照社会、商业的需要创造出金融产品,监管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制定金融规则,市场灵活地利用监管要求创造出新金融工具来规避监管。创新与监管在交织中前行。同时,金融与经济的紧密关系要求金融监管政策在制定时必须了解新政策带来的潜在影响。监管政策对金融市场的稳定起到关键作用。大家熟知的荷兰郁金香狂潮并不简单地是由于投机者的炒作。事实上,荷兰政府此前对合约政策的修改使得郁金香买家不必以先期的合约价格兑付承诺,市场迅速发现了这一漏洞,并导致套利行为的急剧发展。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与监管对商业银行金融杠杆的放纵也大有关系。2007年底,美国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比例仅为3.8%。而相比之下,即便是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前,商业银行的该指标数值还大约为15%。不恰当的权益资本,过度放大了银行的金融杠杆使得其对金融市场冲击的能力大为降低。

金融创新使得金融机构竞争加剧,但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仍然是监管机构的主要目标。凝视当前科技的发展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去中心化、去媒/脱媒的潮流意味着金融处在一个创新的漩涡,众筹、便捷支付、P2P、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已经使得传统金融机构在市场服务中面临逐步失去对整个价值链条的控制地位,虽然从当前的规模来说,这些金融创新还在萌芽期,然而仅仅因为传统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不足而对金融创新在法律法规上网开一面、姑息迁就,则会破坏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公平性,并可能引发金融邪恶的另一面,导致系统的不稳定。正如《金融创新:重塑未来世界的智财》一书所述,金融业面临强大的赚钱压力,没有一个行业如金融机构一样能够由于失误而在数秒数分之内倒闭。无论机会是多么危险,只要音乐仍在演奏,你就必须起身跳舞。金融逐利的特性也意味着­创新是个永不停止的过程,并给系统带来潜在的不确定因素。金融监管的职能在创新中面临更高的挑战,但其监管目标并没有改变。 

监管对金融创新要有谨慎的审视,对金融法规要有充分的调研。由于金融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重要作用,监管对其审视需要格外谨慎。当金融创新快速增长之时,风险也会急速增长。监管既不能一刀切地拒绝,也不应该漠视其发展,更不能朝令夕改、草率推出新举措。2008年之后,美国监管部门开始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道德风险展开调查,并随后开始提议信用风险留存规则。该规则要求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必须至少持有一定比例的证券,而不是如金融危机之前将所有证券卖给市场投资人。但该留存比例为多少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比例过高则会影响发起机构的兴趣,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放;比例过低则不会起到防范发起机构道德风险的作用。为此,监管部门开始了为期多年的探讨与咨询,一直到2015年末才对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启动了信用风险留存规则。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监管部门不能因为自己的权力地位而高高在上,过度监管并不利于市场发展。调查研究、充分与市场交流是提高政策有效性的根本途径。

科学带来人类的平等,金融带来人类的自由。平等与自由相辅相成。金融创新不仅仅是产品的创新,也包括科学技术创新。科技的快速演变是无法阻挡的确定性事件。而促进科技的发展,金融的支持是无法逾越的需要。在当今,金融与科技之间的融合将更加紧密,金融创新也将加快步伐。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及两者的日益融合使得金融工具变得更为复杂和难以理解。在此背景之下,任何遏制金融创新的想法都是无助的。了解金融新现象需要了解想象的背景。事实上,只有更好地理解金融创新对社会、对人类的影响才能更好地利用金融创新带来的益处。如果仅仅是观察到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而不去了解影响产生的原因,不但会因噎废食,而且没有有效的手段来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不仅仅是因为技术的创新,传统金融高高在上的垄断地位、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冷漠、对风险定价能力的不足、以及征信体系的不完善,等才是根本因素。

纵览金融发展历史,我们必须意识到金融创新是人类进步的依赖,但创意并不一定有良好的结局。不是所有的金融创新都是对社会有用。判断金融创新的好坏是对社会发展的适用性。贪婪可能扭曲创意,破坏公平、公正。因此,监管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被动的监督和管理难以前瞻于市场化的极具生命力的创新活动。制定金融业基本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才能防范创新带来的混乱和破坏。规章制度也许不能及时全面地反映社会的变迁和科技的发展,但信息的披露、欺诈的禁止应该是基本规则。美国颁布于1933年,此后多次修改的《1933年证券法》的立法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必须以完全信息披露为指导,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欺诈为核心目标。只要人类存在,金融创新必将存在,金融危机也必不可避免。金融将在监管与创新的交替博弈中持续发展。(完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2016年第14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孙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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