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产品备案最后期限已至
按基协要求,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于本月底必须备案首只基金产品,而备案首只基金产品的前提是登记法律意见书需得到基协的审核通过。
近日,基协提出更进一步要求,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建议尽快在7月15日之前在基协系统上传首只基金产品的备案资料。

但根据五一限期的经验来看,不排除基协会将八一这个死期给延缓的可能性,所以还未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自身无严重瑕疵,仍可以尝试在这个月底前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并同时提交基金备案的申请材料。
2、被注销的后果
如果真被基协给注销管理人资格,将存在三个月的冷冻期,在此期间被注销过的管理人不能再次提交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即使三个月后被注销过的管理人能被激活,但根据基协四号文“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对什么叫“符合要求”,协会没有进行说明,估计还会有公告发布。
除了“符合要求”这样的限定外,还要求“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估计公示时间至少也得一个月。
另外,按基协这监管趋势,八一以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难度将加大,特别是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的规范性要求将会提高。
3、法律意见书太多隐形要求
虽然尚未备案基金产品的存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大限将至,但仍然有大批尚未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备在基协做登记。因此法律意见书的还是值得我们继续关注的。
根据我们团队的经验,虽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明确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只有十四条,但是基金反馈问题中经常涉及该十四条中没有提到的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常规反馈问题。针对这些常规反馈问题,如果法律意见书中能主动深入披露,势必能降低反馈的可能性,至少能减少反馈问题的数量。
经本团队搜集整理,我们列出了基协对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常规反馈问题及答复思路,供大家参考,共同提高效率。
4、反馈问题及答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常规反馈问题及答复
反馈问题一: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详细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工商注册信息、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一)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情况
核查途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调查问卷、对相关人员的访谈
核查内容:身份基本信息、任职情况、国籍
(二)实际控制人对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及实际支配作用
核查途径:公司内档、《公司章程》、网络公开查询渠道、对相关人员的访谈
核查内容: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权的真实比例、重大事项(含人事任免)决策能力、代表公司行为的表征
反馈问题二: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说明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之间存在关联业务往来的情况,及是否需要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一)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
核查途径:所涉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网络公开查询渠道
核查内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
特别提醒:申请机构所管理的基金不属于关联方的范畴,不需要在法律意见书和登记备案系统中披露。
(二)申请机构的相关子公司/关联方的业务往来情况及是否需要向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的核查
核查途径:公司说明、《审计报告》、银行基本户对账单、对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访谈
核查内容:关联交易及其他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严重影响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反馈问题三:申请材料(含《法律意见书》)未详细阐述申请机构是否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
(一)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
核查途径:公司组织架构图、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
核查内容:基本部门设置(如风控部、投资部、销售部、研究部、财务部)
(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提供制度文件文本并且做出相应的说明
(三)主要风险控制及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核查途径:制度文本
核查内容:制度是否齐全、制度中是否含有法律法规及基协自律规则中要求的必备条款、制度有效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反馈问题四:贵机构实缴资本较少,请详细描述公司运营时:房屋租赁,员工工资,设备购买等相关费用支出的资金支持情况,建议追加实缴资本。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时申请机构的实缴资本情况:略
(二)相关运营费用支出
核查途径:公司至少六个月的《财务预算表》、办公设备置办情况
(三)补充增加运营资本的情况
核查途径:申请机构的说明、银行账户对账单
核查内容:拟发产品的管理费及/或认购费情况、追加实缴资本的情况
反馈问题五: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一)人员分工情况
核查途径:《员工花名册》、劳动或劳务合同
核查内容: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业务外包情况
核查途径:销售、份额登记、托管等基金管理业务的外包协议(框架协议、意向书亦可)
核查内容:相关基金管理业务的外包情况
(三)投资业务人力支持情况
核查途径:申请机构的说明、内控制度的规定
核查内容:投资业务中涉及的业务环节及人力支持情况
特别提醒:若管理人的职员较少(≤7人),建议律师可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的主要业务业务,制作业务流程的表格,包含业务环节、具体内容、人力支持情况。这样使投资业务的人力支持情况更加一目了然。
反馈问题六:贵机构有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请解释说明利益冲突,关联交易情况等,并说明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
(一)申请机构的金融机构关联方:略
(二)(关联方)营业情况及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情况
核查途径:申请机构说明、对该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该关联方的业务合同及其银行账号对账单、网络公开查询渠道
核查内容:关联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业务收入及支出、与申请机构的关联交易状况、该关联方是否登记为私募基金关联人
(三) 申请机构与关联方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情况
1.利益冲突
2.关联交易
3.避免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的措施
5、反馈问题及答复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及答复
虽基协一再强调抵制“买卖壳”的行为,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在实际操作中毫无阻碍,严格按照四号文的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即可完成变更事项。
不过,基协对变更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时间却是漫长的,可以长达20个工作日,如果有反馈问题,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时间还需5个工作日的时间。目前基协对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反馈中,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1.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控股股东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是否向申请机构管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3.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后,是否产生新的关联方
4.披露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简历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7月1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该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开始实施。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面对先前在私募基金行业中出现的各类非法违规现象,该办法俨然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进行了最严格的规范。
《募集行为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募集行为需要履行的程序可以细分成九个,分别为:1、基本信息宣传;2、特定对象确定;3、投资者适当性匹配;4、私募基金推介;5、基金风险揭示;6、合格投资者确认;7、基金合同的签署;8、投资冷静期;9、回访确认。
从程序上看,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存在例外。从内容上看,首先,针对不同的基金类型,投资冷静期的设计是不相同的。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因此,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基金,从该规定字面意思理解,该办法并没有强制要求其合同中有对投资冷静期的约定,也没有对其合同中有关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有强制要求。
其次,针对不同的主体,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阶段是存在例外的。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因此,针对以上特定主体,该办法并没有对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程序有强制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已明确投资冷静期为该办法生效实施后的必备条款,而回访确认并不随该办法的生效而实施,为鼓励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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