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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三套利”自查对私募有哪些影响?
添加日期:2017-4-19    访问 4786 次   

银行业开展三套利专项整治,各机构要11月30日前全面自查。那么,在这次银监会“三套利”自查中,又会对私募有哪些影响?

时间上,私募受到的影响

2017年6月12日前,各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检查报告、附表及典型案例。

2017年6月30日前,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汇总、上报所监管条线机构自查、监管督导及监管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局汇总、上报银监会“三套利”行为专项治理检查情况。

2017年7月底前,各银监局报送“三套利”专项治理最终处理处罚结果(文字及附表)。

2017年11月30日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完成自查、“上查下”以及家奴管检查发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并形成报告(文字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

内容上,私募受到的影响

一、监管套利

1、监管指标的套利

(1)规避信用风险指标,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是否存在利益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产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

(3)规避其他类指标,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2、监管政策违规套利

(1)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二、空转套利

1、理财“空转”

(1)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

(2)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

(3)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

(4)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

(5)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三、关联套利

规避并表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未将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机构,或借道理财、代销、同业等渠道通过复杂交易结构设立且商业银行具有实质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合伙企业、合伙制基金等被投资机构,或业务、风险、损失等对商业银行集团造成重大影响的投资机构等纳入并表范围,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

   

“三套利”,银监会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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