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资产管理的核心,在过去10年中,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经历了快速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包括银行理财、信托、保险资管、券商资管、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等在内的泛资产管理市场管理资产总规模约93万亿元。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资产管理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与发展,互联网技术极大地促进了资管行业渠道升级,实质是使得“蛋糕”在传统金融机构、渠道及客户之间重新分配的同时,减少了“浪费”(社会总剩余)。随着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资管行业的不断渗透,资产管理行业运用数据处理将客户的风险偏好、理财记录进行分析,将客户群细分至更小群体,甚至细分至个人,为其定制个性化产品,满足过去无法满足的产品需求。互联网资产管理不仅仅是将产品销售渠道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而是在大数据时代挖掘新的社会需求、创造新的产品,真正做大资产管理的蛋糕。
参与主体与资产种类日益多样化
虽然中国资产管理业务并不像欧美发达国家那样发展了很长时间,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并已经在细分市场中形成了具有垄断地位或地区垄断地位的龙头。但在互联网的冲击下,不同类型的机构争相进入互联网资产管理市场,凭借之前各自积累的优势在市场中占领一席之地,并逐渐向其他角色渗透。目前,互联网资产管理行业参与主体多样化,资产品类也日益多样化。
从参与主体类型来说:一是产业类集团公司的积极参与,如万达金融、凤凰金融、蚂蚁金服、百度金融、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二是传统金融机构向互联网端的转型,如招商银行、海通证券、天弘基金等;三是P2P平台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创新探索,如陆金所、点融网、积木盒子等。
从机构类型来说,主要可分为产品提供机构、独立投资顾问公司、线下销售渠道与互联网公司四个类型。其中产品提供机构包括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他们凭借传统机构在品牌、牌照、公信力、架构等方面的优势,利用互联网更直接地获客。但这类机构在进行资产管理业务时主要使用自身产品或合作机构产品,因此有一定局限性。独立投资顾问公司如天相投顾等,利用被市场认可的自身研究能力通过互联网获客,进行基金、证券等标准金融资产的管理。互联网对这类机构而言,可以提高影响力,拓宽覆盖人群。就目前而言,这类机构比较稀缺。线下销售渠道如诺亚等,这类机构以往只是产品的分销商,但它们长期直接面对客户,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客户需求足够了解。互联网技术可以让他们的获客成本降低,产品线更加丰富,服务人群覆盖范围也更广。互联网公司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既有的互联网公司,包括消费类、门户网站类、特定场景类,分别以淘宝、东方财富、挖财等公司为代表,这类公司有着固定的用户群体,黏性较高,针对他们的客户,通过大数据分析需求,研究解决方案;第二类是依靠金融专业知识技能脱颖而出的新兴互联网公司,他们的核心人员主要来自传统金融机构,但之前所在机构存在的一些限制导致他们带着专业技能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创业;第三类是依靠雄厚资本或有着产业背景的传统行业开设的互联网公司,如万达金融等,这类公司同样有着极强的场景,加上资本的配合,正在积极布局互联网资产管理。
而实际上,市场中这些机构往往并不只是以一种身份出现,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整合,兼具多种属性和功能的机构正在涌现。不少机构将了解用户需求、设计产品、投资管理、销售、售后服务等以往需要多个机构合作进行的任务全部完成。资产管理行业从以往产品—渠道—服务相对割裂的状态,正在向一站式平台演变。
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参与,资产管理行业提供的资产品类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之前,银行和信托公司是非标准化产品的主要提供方,而券商、基金、保险则是标准化产品的主要提供方。随着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互金平台已经成为新的非标产品提供方,PPP、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股权众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理、融资租赁等均构成了互联网资产管理产品的重要创新品类,并使得一般企业及普通大众能够享受到更多的资产管理投融资服务。可以预见,随着未来互联网资管监管政策的逐步明晰,上述资产品类会随之出现分化,部分非标产品有可能呈现标准化趋势,其交易结构及底层资产的信息披露在互联网端也将呈现更加透明化的趋势。
存在的主要风险
首先,资产质量的不确定性成为互联网资管行业的主要风险。在当下中国经济增速持续放缓的大环境下,互联网资产管理平台和其他传统资管平台一样面临着资产违约的信用风险敞口放大。近期国内一些重大资本市场的违约事件也波及了部分互联网资管平台。部分互联网资管平台缺乏必要的资产管理能力,对金融资产的研判、定位、配置、操作等不具备必要的技术和人力资源,也加剧了资产信用违约对平台的冲击。
其次,目标客户的成熟度有待提高。互联网资管客户群体相对年轻,资产较少,缺乏金融风险意识,对于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经验不足,难以理性看待风险与收益。这类客户一方面认定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高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持牌传统资管机构,要求互联网平台提供高过传统机构的收益率,但另一方面盲目将平台视为信用中介,要求平台刚兑,对本息损失零容忍,违背风险收益匹配的基本规律。而许多互联网资管平台为满足这些客户的不合理需求,业务模式单纯通过高收益吸引流量,在缺乏核心能力和风控机制的情况下盲目扩张,无法持续发展,最终造成市场波动,影响行业发展。
再次,从业者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导致互联网资管平台也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互联网资管平台的水平取决于资产管理能力、客户管理能力、技术能力与内控管理能力。其中资产管理能力是指广义上的资产管理能力,包括平台对金融资产的信息收集是否完备、齐全;对发行方的资质、能力是否有恰当的评价;对产品发行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判断等。客户管理能力指对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解和分析,进行有效的资产配置。技术能力主要体现在如对于网上平台的搭建、维护和安全防护等传统方面,但更重要的是互联网资管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大数据的技术手段促进前端金融产品和后端客户需求的有效匹配。内控管理能力主要在于互联网资管平台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流程、规则是否清晰,且是否能效管控风险,以及是否满足外部监管的需求等。而在过去数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扩张的历程中,从业平台大多乘风破浪,规模迅速放大,但在这些核心能力的培养上参差不齐。在今年行业规范化的趋势下,能力不足的平台则被充分暴露出其弱点,遭受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冲击。
同时,监管体系尚需完善。监管风险主要在于监管层面会如何看待互联网资产管理这一新生类型。央行和地方政府对互联网资产管理的政策倾向于积极鼓励与支持,但是详细的监管条例尚未公布,平台自律尚未成型,容易发生行业乱象。同时资产管理业务与许多类型的传统金融资产领域发生重叠,如何让互联网资管在底层金融资产满足传统监管需求的同时,有创新发展的空间,是监管当局正在不断摸索的新课题。在摸索期间,对互联网资管平台的监管框架会不断调整,使得互联网资产平台的定位和发展持续受到影响。另外,一些在传统金融领域已经成为监管底线的要求,如“反洗钱”,在互联网资管平台中未得到强制实施,也造成了事实上的监管真空。
另外,资金监管亦有待加强。对于互联网资管平台,将资金的流动和平台隔离开来对资金的安全性和平台的中介性质及定位都是重要的。此前出现跑路危机的互金平台中,多数存在“资金混用”的问题。但由于银行开户便捷性差所带来的用户体验不佳、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实力不足、对平台和银行的技术性要求高,以及年初e租宝等事件造成的行业风险上升而导致银行对平台考量严格等原因,目前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严格意义上的资金存管还具有一定困难。
关于行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对互联网资管行业发展而言,首先应该建立行业准入门槛,打造监管评分体系。对互联网资管平台的核心能力,如客户数和资产管理规模、系统和数据分析能力、管理团队能力等指标进行考评,作为进入行业的基本条件。同时对互联网资管平台的持续经营进行评估考评排名,向公众提供官方评估结果。其次,建议打造监管沙箱体制。参照英国的监管经验,在接受监管当局管控的基础上,对未获授权的企业在真实环境中测试创新产品或服务,申请对现有监管条款的有条件豁免。降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测试成本,推进创新,但同时确保测试带来的风险不会被转嫁给金融消费者。再次,建议增强央行征信系统,开放金融资产征信数据。对合格的互联网资管平台开放并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资产风控效率。同时将标准类和非标准类融资一并纳入征信体系,延展征信管理,降低非标类资产风控成本,丰富资管品种。
同时,资管机构需要引导理财客户,提倡其财商教育,从而引导市场淘汰核心能力不足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资管平台必须进行客户风险适配性审核和财商教育,倡导客户风险收益匹配意识,在此基础上进行资产配置。首先应该依据客户资产情况、产品交易结构及风险收益特征,建立完善的资产评级体系;同时对用户的个人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全面评估,建立客户分类体系,针对特定客户群体销售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资产管理服务。此外,互联网资管机构还应该通过互联网端的多种便捷途径,对各类产品的基本特征、投资方法及风险水平向用户进行充分揭示与宣传,并以用户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从而减少用户对资管产品的认知偏差,并避免其承担与其承受能力不相称的风险。在一个理性市场中,淘汰单纯拉高收益吸引流量的粗放经营平台,保证市场稳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另外,互联网资管机构应鼓励技术创新,通过大数据驱动提高资产风控和配置效率,创造价值空间。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对客户需求和资产类型匹配进行深度挖掘,提高客户体验和价值收获。
关于业务规范与监管的建议
对监管而言,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要求应根据经营主体所开展业务内容的不同而异。比如,对信息中介类公司来说,监管可参考P2P的监管细则,遵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进行规范,严格定义为信息中介,主体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等。对第三方销售公司来讲,其定位是直接销售一种或多种金融产品,如基金、信托、保险等。经营该类业务主体,较信息中介主体负有更多的责任与义务,准入门槛也将更高。因此必须具有销售所经营金融产品的资质,如销售基金需要基金代销牌照,销售保险需要保险代销牌照,也需要负责投资人的购买资质审核等。而对既“生产”金融产品,也“销售”金融产品的经营主体,应要求其作为资产方必须具备健全完善的风控体系等,同时需要具有充足的资本金的准备,且遵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有明确规定,以及与该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管理条例。对投资顾问来讲,应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更多用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快速、高效解决用户的投资选择难题,提供点对点,自助、科学的理性配置决策,同时建立可信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制度、完善的信息披露等。
因此,建议监管方面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去考虑行业规范方面的问题:
第一,底线思维:坚守“底线”,远离“红线”。互联网金融具有创新性、跨部门性、联动性等特点,同时也沿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道路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对待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多表现为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因此在监管原则上重在强调“经营底线”和“政策红线”。可以施行负面清单原则,即一方面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能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犯罪、互联网诈骗、庞氏骗局以及P2P资金池运作等行为及其变相行为。
第二,沙箱思维:起步规范,建立规则。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过程,难免经历跌跌撞撞,摸石头过河的试错过程。但基于已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经验,我们得以借鉴原有教训。譬如,在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起步之初,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行业规范,以防止出现如P2P行业出现的无序爆发与倒闭的情况。建议先通过建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开展业务,而后采用发放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金融牌照的方式来进一步发展业务。至于试点准入门槛方面,建议采取以平台有效投资人保有量等创新指标而非资本金等传统指标来衡量,从而给予平台更多的创新空间。
第三,共创思维:建立行业自治规范,提升行业整体素质。一方面,构建互联网资产管理的自律规范体系,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由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机构进行及时的引导与规范;坚持底线,坚持规范,在行业发展之初即要求遵循基本要求,为行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建立资产管理机构互联网业务发展动态数据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市场大型资管信息平台、数据中心的对接机制,构建相关风控模型,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强化行业风险管理,以行业自治的方式,充分利用行业协会间的资源,快速学习,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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