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政策限制不断放开,进入步伐明显加快,并已基本实现常态化。作者认为,未来应进一步健全促进民间投资的风险处置手段,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敬请阅读。
文/陈远年(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长)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快速发展,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2015年以来,受多重因素影响,民间投资增速有所放缓,占全部投资比重出现下降。银行业对于促进民间投资影响较大,应加强其供给侧改革,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作为联系政府、银行、市场之间的桥梁纽带,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梳理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等方面也将持续发挥积极作用。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已基本实现常态化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政策不断放开。改革开放初期,党中央、国务院即开始有序推进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201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明确鼓励民间资本入股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等。201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指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同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2015年,银监会出台《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透明度,加强对各地民营银行发起设立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基本实现常态化。30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步伐明显加快,主要表现为:进入渠道增多、机构增加、资本增大、比例增长。目前,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和机构类型已全部开放。一是民营企业自主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业金融机构。截至2015年6月底,已试点设立5家民营银行、7家民营金融租赁公司、35家民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与2家民营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3月,银监会按照审慎积极原则推进民营银行试点工作,现已进入常态化审批程序,对于新设民营银行,受理权限已经下放到各地银监局,已有12家进入论证阶段。二是民间资本与主发起银行共同设立村镇银行。截至2015年5月末,已新设1263家村镇银行,其中93%的村镇银行引进了民间资本,民间资本占比为73.4%。三是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组改制。2003年以来,为盘活存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历史金融风险,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股份制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得到广大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拓宽了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渠道。截至2015年6月底,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758家,民间资本占比达85%;参股城市商业银行134家,民间资本占比达56%;重组信托公司33家,民间资本占比达45%以上。四是民间资本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2005年以来,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制上市,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受让股权、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法合规推进。截至2015年6月底,20家境内外上市银行中,境内外民间资本持有股份价值约2.2万亿元,约占上市银行总市值的25%。从参股的机构数量和占比上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1%;城市商业银行民间资本占比已提高到56%。民间资本在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股比超过50%的银行已经有100多家,占总家数的70%左右
客观来看,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能投”。比如,银行业早已对外资开放,但对民间资本仍存在限制;尽管我国不断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银行业的门槛,但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相关政策不完全透明,导致民营企业无法参与平等竞争;《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标准要求还是很高,等等。
银行业应持续推动金融改革,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是积极发展民营银行。适当降低民营银行准入门槛,进一步透明化民营银行准入标准,加快民营银行的设立与审批,增加金融供给主体和金融产品,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资金有效供给。二是有效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新非公经济36条”业务领域。抑制民间资本“脱实向虚”,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垄断领域及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提高民间资本的投资收益。三是加快推进投贷联动。银行应尽快整合内部有关信贷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制度,防控操作风险。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修改《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等一系列不适合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条款规定,将成熟的规则上升为法律,为投贷联动等金融创新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真正促进银行业支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的创新发展。
银行业持续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银行业着力整合资金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优化金融服务,持续促进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一是推进投贷联动试点工作。允许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专营机构开展信贷投放,用投资收益抵补贷款风险损失,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目前,投贷联动试点正式进入实施阶段,北京银行等十家银行及五个地区进入了首批试点名单。二是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银行业按照银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三个不低于”的要求,不断加强对薄弱领域金融服务的支持。三是加大创新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银行业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评级和审批、管理机制等多方面入手,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成效显著。比如,民生银行长期致力于中小企业融资产品的创新,针对中小企业开发出易捷贷、组合贷、联保贷、循环贷、动产贷、订单贷、法人按揭、中小企业e管家8大特色融资产品。四是不断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业不断通过减费让利降低社会融资成本,21家全国性银行收费项目大幅减少,使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总体下降了1.07个百分点。五是PPP模式稳步推进。PPP模式将本来政府贷款投资公共项目的传统方式转为政府与社会资源合作开发,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有效带动了民间投资。当前,各地政府推出的PPP项目高达2万亿元。
当然,银行业促进民间投资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间。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民间投资增速快速回落,银行业在促进民间投资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融资渠道不够畅通导致民间资本没有能力投。我国融资体系以间接融资为主,数量众多的民营企业相当大程度上依靠以利润为主的内源性融资,获取的信贷资源与其地位不匹配。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担保,在国内经济增速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风险管控加强,某种程度上成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的掣肘。近年来,无论是国民经济中的传统薄弱环节,还是作为经济转型发展引擎的科技创新产业,一些合理的融资需求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地区的金融资源可获得性仍然较低。
二是风险处置手段不健全导致民间投资动力不足。首先是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手段缺乏。国家对于不良贷款处置出台了债转股等众多政策,然而,债转股对象聚焦在有潜在价值、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以国企为主;地方政府平台债务置换缓解了地方政府的压力,但对民营企业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其次,与国有企业抵押物相比,民营企业多是轻资产型企业,其抵押物变现能力低。最后,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业转移影响了银行业促进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民营企业多数是依靠民间借贷发展起来的,鉴于民营企业的民间借贷规模无法衡量,商业银行只能依据抵押物评估价值的较低比例进行放贷,对民营企业获得银行借贷有较大影响。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市场的日趋活跃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提出重大挑战,这也制约了银行业促进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三是融资难、融资贵导致民间投资意愿不强。民营企业风险高、财务信息不可靠,部分企业甚至存在逃避银行债务、多头抵押等不规范行为,信贷资源更愿意流向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融资贵的问题依然突出:“以贷转存”表面上被禁止了,但仍以潜规则的形式广泛存在,这导致民营企业贷款成本明显上升;民营企业一般只能获得抵押物评估价值60%左右的贷款额度;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虽能提高民营企业的贷款额度,然而政府性担保公司担保费是贷款额的1.5%-2%,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收费则更高。同时,担保公司一般还要求民营企业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银行业应大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一是引导银行业将信贷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银行业要加大对民营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为新产品开发、工艺开发和新技术商业化等方面的研发活动提供长期、低息贷款支持。在间接融资转为直接融资的大背景下,银行业应丰富创新金融产品,建议政府以各地龙头民营企业集团等平台作为融资主体,支持有产业专业运作经验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产业扶持债券。完善产业园区金融服务功能,银行可主导在园区内集聚一批盈利模式清晰、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优质企业,成立企业互助合作社,并对成员企业进行融资;企业互助合作社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缴纳一定比例的产业互助资金成立基金,银行主导基金管理,并可对基金成员企业实行免担保等快捷融资模式。应进一步发展PPP模式,银行设计PPP合约时应充分考虑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政府应该承诺合作期间的政策环境稳定,并在合约中对私有部门提供一定的保护条款;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双方利益,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
二是健全银行业促进民间投资的风险处置手段。建议尽快出台针对民营企业特点的不良资产处理方法和手段,进一步激发银行业为民营企业贷款的动力。坚决规范银信合作业务,对于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必须及时将银信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并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信托公司承担风险的,信托公司也必须比照商业银行计提风险资本。银行业与民间借贷之间应设立“防火墙”,严防风险向银行业体系转移,杜绝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三是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盘活民营企业的存量信贷,降低企业杠杆率。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资产,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银行业应继续落实好解决倒贷问题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完善民营企业续贷政策的实施细则;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切实整治层层加码加价行为。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激活民间投资方面大有可为
中国银行业协会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银行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协助银行业促进民间投资、积极搭建交流平台、推动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激活民间投资等方面,也必将大有可为。
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中国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服务优势,立足行业特点和会员需求,开展更多、更具特色的服务项目,组织专项调研,充分了解银行业对民营企业贷款动力不足的原因,民间投资进入银行业存在的问题等,并积极向监管部门献言献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破除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障碍。
搭建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拥有近600家会员,几乎包含了全国所有的重要性银行,对掌握会员单位的需求拥有天然的便利。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众多,多是民营企业,汇集了会员进入银行业的信息需求。搭建平台、整合资源,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基础和共同需求。为此,可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沟通机制,通过研讨、论坛等形式实现多方的信息共享,促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加大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宣传力度,要通过专题研讨、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充分解读政府部门促进民间资金进入银行业的重大政策信息,让民营企业用好政策、用足政策,同时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最大程度凝聚各方共识。(完)
本文来源:《中国银行业》2016年第6期(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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