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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影视产业的投资风险与法律防范概述
添加日期:2016/8/8    访问 4434 次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作者:汪旻|翁鸣江|钱力

一、影视产业的投资风险

影视产业的最大特点就是这是一门技术活。影视作品的成功在于其新颖性、趣味性和娱乐性等,所以和很多其他的传统产业可以简单复制的成功相比,影视产业更要注重作品好的创意、好的创新、特别是高端人才所带来的效应。另一方面,虽然通过植入广告、预售等诸多方式影视作品可以提前收回一部分的投资,但真正的投资收入还是要看影视作品放映后的市场反响。从制作到放映是一个漫长的前期投入阶段,对于投资者来说,前期需要付出很多的成本,但是却很难预估影视作品是否会卖座,因此,影视产业投资的风险很高。

(一)制作风险

无论是演员、导演、制片人、编剧,还是其他的影视产业从业人员,吸引知名人员或艺术家参与,往往可以带来可观的投资回报。举例来说,尽管聘请一位明星演员或明星导演拍一部电影需要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元,而聘请一位不甚知名的演员或导演可能只需要几万元或几十万,但前者的投资风险反而更低。因为聘请知名人员后,投资者在电影票房、配套产业的收入,甚至关联上市公司的市值增长等,都可能获得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收入。相比之下,对不知名人物的投资可能没有任何回报。

而另一方面,影视的投资也不能完全依靠过去来规划未来。光靠某知名演员或某知名导演,也不能确保其新的作品一定能够票房大卖。举个极端的例子,一部电影由于聘请某著名演员拖垮一家公司的新闻国内外都有。市场需要的是好的作品,而好的作品往往需要通过市场和时间来验证。影视作品不卖座可能是演员、编剧或者导演的原因等等。

(二)发行的风险

即使有了好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酒香也怕巷子深。影视作品特别需要好的营销,一部票房大卖的电影有时离不开好的广告和营销。例如好莱坞的大制作,投资方在广告和营销方面的预算通常会比制片费用的预算多50%或更多。

知名人物在这方面天然就有一定的优势,如果著名演员、导演或编剧可以制造出各种争议或话题,在一段时间就能够吸引公众的眼球,为其最新的影视作品做营销。理论上,投资方还可以通过口碑营销、粉丝营销、病毒营销等等方式来做推广,增加影视作品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目前,国内对于营销和广告也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因此除了制作成本,国内制片方和发行方还要投入很大一笔营销费用。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营销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但是作品的本身还是关键,观众对作品的口碑还是有决定性的因素,再多的营销和广告投入都无法拯救一部烂作品。

(三)协议的风险

对于制片方和发行方来说,影视行业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大多数的影视作品都是无利可图甚至是有亏损的,只有少数的作品才能产生利润,并弥补其他作品的亏损。举例来说,少数成功的电影往往要占到总票房的大头,多数电影可能都不会赚钱。各国的情况都是如此。2015年,中国的686部国产电影和64部进口电影中,只有84部电影的票房是过亿的,而单单票房前十的10部电影的总票房已经达到145亿,占当年中国总票房440亿的33%。换言之,即1%的电影创造了33%的总票房收入。

这也就意味着制片方和发行方经常需要和其他投资方进行合作,通过不同的制片和发行的融资组合,来降低相关的投资风险。原则上,制片方和发行方一般来说要负责起制片相关的费用,而营销、广告和发行等相关费用则由发行方来承担。但是不同影视作品,可能有不同的融资与发行方式,有时候制片方就是发行方,而有的时候除了制片方和发行方之外,还会有通过不同协议方式参与进来的私募基金等第三方的投资等。

一般来说,最初的合同和协议可以非常简单,可以通过备忘录或合作协议确定一下合作意向或投资条件。而随着项目的展开,后续可能不断有新的合作方进来,需要一一协商,最终达成的协议,可能会相当复杂,需要有经纪人、律师、会计师和税务师的参与,如果协议有不够明确或严谨的地方,后续往往会对参与各方都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举一个例子,2013年,周星驰执导并由其公司投资的影片《西游降魔篇》在内地票房达到12.48亿,华谊兄弟为该片在内地的发行方。此前,双方达成初步约定,票房达到5亿以上周星驰方面有权获得额外分成,但双方对5亿这个数字的解释存在争议并通过邮件沟通意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双方邮件往来显示,周星驰方面认为5亿为华谊兄弟收到的院线结算单上显示的金额,而华谊兄弟坚持该金额为其实际收到的票房收入,但双方最终并未就分账基数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最终,此案法院判决华谊兄弟胜诉,周星驰方面败诉。

同样在票房问题上产生争议的还有知名导演张艺谋与他合作多年的好朋友张伟平。2015年7月,张艺谋因为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以下简称“新画面”)未支付给他《三枪》的分成而将新画面告上了法庭。之前一审法院判张艺谋赢了官司,后新画面提起上诉。张艺谋向法院主张,新画面应当支付自己1500万元的分成款。虽然在张艺谋与新画面签订的《协定备忘录》中并没有规定分成的具体情况,但是张艺谋举出《协定备忘录》中新画面向另一方投资人安乐公司支付了1253.64万元这一事实,因此张艺谋觉得,既然其他投资人获得这么多分红款,其也应该也能分得1500万元分红款。新画面拿不出审计凭据来证明最终张艺谋该拿多少分成,法院认为张艺谋要求的分成款和其他投资方比算是在合理范围内,于是就支持了张艺谋的诉讼请求。一般而言,在影片拍摄之前,各方会签订一份《联合投资协议》,其中规定了许多细节的东西,包括电影的详细分成情况。但在《三枪》拍摄之前,张艺谋和新画面只签订了一个《协定备忘录》,对电影的分成以及支付情况等方面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后期才会闹出纠纷。

(四)放映的风险

首先我们应当客观的说,在票房上弄虚作假,绝非中国才有的特殊现象。所谓的偷票房等在西方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而且也经常发生。

不过,西方在票房上的欺骗和不道德的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制片方、发行方和放映方(影院)各方因为利益相争而产生的后果。譬如发行方和放映方会联合起来欺骗制片方,夸大广告和宣传的成本,要求制片方来承担;另外一种常有的情况是发行方和放映方可能会联合在一起,通过协商来剥夺制片方和其他的第三方分红者应得的利益。此外,发行方和放映方之间也有可能因为结算产生种种问题,如所谓的藏票(palming tickets)、跑片(bicycling)、在未经发行方许可的前提下加映等。很多放映方私下搞的小动作,发行方都未必知情,因此各方之间的利益纷争是常见现象。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票房方面的种种问题,除了各方利益之间的分配和争夺之外,原因还要更为复杂。2016年4月,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副主任李东就近两年国产电影票房市场造假乱象表示,“目前在热映的所有票房比较高的影片几乎无一例外都有票房注水”,但与此同时,“偷漏瞒报非常厉害”。事实上,如果投资者通过买票房、影视资产证券化,以及二级市场联动电影票房等金融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上市公司股价,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获得不正当利益等,这就不仅是欺骗和不道德的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反法律的风险。

(五)版权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影视产业规模剧增,版权价值巨大,影视作品版权纠纷案件不断,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影视作品由于创作主体多,归属存在争议,所以权利人一旦遭遇侵权,将会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的窘境。

影视作品的品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好剧本的挖掘,而中国目前的商业惯例又是很不注重版权保护的,因此影视行业中的版权纠纷不断。如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电视剧《宫锁连城》抄袭琼瑶作品《梅花烙》,编剧于正等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电视剧停播,并赔偿原告琼瑶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就琼瑶诉于正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又比如,2015年2月,电视剧《芈月传》编剧蒋胜男起诉编剧王小平及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因被告未提交证据,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同年11月19日,花儿影视文化公司诉蒋胜男违约提前出版小说《芈月传》,11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裁定蒋胜男在电视剧开播前停止出版小说。由此可见,影视作品的版权纠纷诉讼通常都是旷日持久的,且败诉方面临的损失都是惨痛的,对于制片方而言,除了赔偿责任外,一旦败诉面临的可能是电视剧的停播。

此外,影视作品的版权纠纷还会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运作。如2015年9月29日,全国股转系统就挂出了开心麻花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几天后,《夏洛特烦恼》横空出世,票房逆袭,让开心麻花赚得盆满钵满。眼看这挂牌上市应当是水到渠成,却不想突然闹出了涉嫌抄袭的新闻。10月15日,杨文以“文白”署名在其微信公众号“影画志”发表题为《炸裂!〈夏洛特烦恼〉居然全片抄袭了<教父>导演的旧作!》的文章,称影片《夏洛特烦恼》全片抄袭了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英文名:《Peggy Sue Got Married》,又译名为《时光倒转未嫁时》)。上述文章发出后,短时间内被各种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大量转载。11月10日,股转系统发布了《关于北京开心麻花娱乐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该意见中,股转公司对“媒体报道《夏洛特烦恼》涉嫌抄袭”等提出质疑,要求开心麻花作出解释,并要求其结合公司作品创作方式说明公司防范知识产权纠纷的措施。在同一天,朝阳区法院受理了开心麻花对文白提起的诉讼。

(六)制度的风险

中国影视市场中的特有的监管制度,也进一步加剧了影视投资者、制片方的风险。特别是我国的影视内容的审查制度,和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政策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影响尤为明显。

1. 内容审查

我国对影视作品的内容审查制度,无形中增加了影视作品投资的风险。举例来说,宁浩导演的电影《无人区》在拍摄完成后4年才公映,经历了数次电影审查的修改意见,原因就是因为里面总有改不完的坏蛋,和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多年前同样是姜文导演的《鬼子来了》,更是因为未能通过审查,不能在国内公映,导致投资方损失惨重。

另外一个极端的例子是《秦颂》,当年在已经公映的情况下,因为不知名的原因被禁映,到一年多后才解禁,这对各方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网上还有传言,据说《秦颂》开机时,投资老板是开着奔驰带着保镖威风八面地去参加开机仪式的,但到了张艺谋的《有话好好说》开机时,此人却只坐着出租车来参加开机典礼。

2013年7月,国家取消了一般题材电影的剧本审查制度,这一看似利好的政策实际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投资人的风险。过去,制片方拿到电影剧本大纲后申请电影许可证,然后在完成剧本后将剧本提交广电总局制片审查处进行审查,涉及重大题材的剧本还会送交专项审批小组,审查通过后电影才会进入正式拍摄阶段。这样可以保证电影成片后通过审查的概率更高。现在的情况是,取消电影剧本的审查,等于将前两个环节的审查都集中到了最后的成片审查环节。影片一旦在最后一个环节不能通过审查,整个投资就等于打了水漂。例如,《一步之遥》就因为审查原因,在上映前被要求修改内容,最后不得不将首映礼延期。

2. 政策的风险

国内影视作品的另一个风险是,中国除了法律法规之外,国家的政策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014年9月29日,广电总局一纸“劣迹艺人封杀令”出台,明确指出有吸毒、嫖娼等犯罪违法行为者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广告、网络剧、微电影等,都列入暂停播出的范围。该文件中的规定意味着,一部影片中只要有一个演员有“劣迹”行为,那么整部影片都将受到影响。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中国曾经的当红小生柯震东“涉毒”事件,受该事件影响的影片有《捉妖记》、《小时代4》等多部知名电影作品。《捉妖记》制片人更是在采访中透露,因受主角柯震东“涉毒”事件影响,整部电影换角重拍多花了7000多万。此外,同样惨痛的教训还有很多,如凡道、庆道与小马奔腾签署协议,投资人以共计 924 万元投入电视剧《翻手为云覆手雨》,最终因主演张默吸毒事件遭总局封杀。与劣迹艺人被封杀产生的巨大损失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明星在公共场合通常会因为公司的包装与宣传展现的都是积极向上的形象,即使其生活作风存在问题,往往也是不为人知的,因此难以在事先被投资人、制片人察觉。

再譬如,《爸爸去哪儿》这档电视节目“以亲情为核心”的定位,在过去的媒体报道基本都是得到肯定和支持的,官方的《人民日报》都曾盛赞“节目中体现的浓浓亲情让人心存暖意”,“也点燃了人们心中回归家庭的渴求。”但是,人们也很快意识到此类名人子女真人秀节目可能会造成“名人的孩子,天生就是名人”,从童年开始就产生和制造阶层差异的不利后果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5年中的规定中就特别提到了管理真人秀节目的总体指导方针,敦促此类节目要“主动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注普通群众,避免过度明星化”。该指导方针还要求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这也就直接导致此类节目在中国不再被许可。投资者之前投资的钱很有可能就此打水漂。

二、影视产业投资风险的法律防范

如上文所述,中国影视产业投资中的风险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影视产业本身的特点,从制片、发行到放映等多个环节本身就有很多风险因子,另一方面,来源于法律制度与监管执法行为的不确定性,也无疑增加了投资的风险。此外,过去中国影视投资者与参与者的法律意识薄弱,在签署协议和做版权安排时比较大意,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法律的作用之一在于“定分止争”。从一定程度上说,影视投资中的风险很多还是“人祸”,所以,通过合理的安排、律师的帮助,很多风险是可以在萌芽时期就被发现、被防范、被遏制和被化解的。

比如很多在影视投资相关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问题,往往就是因为前期缺少律师等专业人士事先介入,而导致后期产生了纠纷,尽管影片获得了大卖,但是投资人却深受合同纠纷之苦。这些教训说明,影视投资者、制片方、发行方、艺术家(导演、演员、编剧)在日后的影视投资活动中无疑要充分提升合同意识,尽可能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影视投资相关的合同,尽可能完备而详实地将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确定化,以避免日后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再比如投资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在分红时经常遇到的成本和费用的计算问题。一般来说,利润分红人对于发行方或制片方事先约定不明的利润计算方式有异议的话,事后再打官司往往意义不大。相反,如果事先就能在合同中增加相关的利润计算条款或其他条款,则效果就会好得多。举个例子来说,商业并购交易中常用“审计权条款”,在影视投资合同中就完全可以使用。如果对利润计算有异议的一方有权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实际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审计,并且有权在误差超过某个百分比的时候要求被审计方支付审计费用并按照审计的结果计算利润分红,类似这样的条款对于保护利润分红人就会有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

哪怕是对于所谓“劣迹艺人”问题,投资方除了一方面可以加强事先的尽职调查,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合同规制避免一定的风险。譬如,在与明星签订的合同中可以引入“道德条款”,这样既可以要求明星对过去的良好品行进行保证,又可以要求明星在协议或协议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遵守,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赔偿等等。本报告第3.2.3节(导演、演员聘用合同)对“道德条款”有进一步详细的介绍,具体可参见该节相关内容。

此外,即使是像影视内容审查等类似的不确定性风险,也不是完全不可以避免的。我国的从业者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好莱坞同行的标准。最新的例子是漫威公司正在制作中的《奇异博士》,在原著漫画中传授主角魔法的至尊古一法师,本来是个西藏男子形象,漫威公司现已决定改为由一位西方白人女演员扮演,显示了制片方主动避免涉及敏感话题的诚意。类似的例子还有《钢铁侠3》,在《钢铁侠》的原版漫画中,最大的反派满大人原来是自称是成吉思汗后裔的一个中国人,具有强大的战斗力。但是改编成电影《钢铁侠3》时,考虑到影片要在中国放映,为了避免冒犯中国人,制片方特意把满大人设计成了一个外国白人,而且还变成了个骗子和十足的小丑,最后还让满大人在家里被抓,承认自己是演员,成了一个很搞笑的桥段。

总而言之,影视投资本来就是高风险的投资,如前所述,这类投资的固定成本和沉没成本历来就很高,而成功的往往是少数中的少数作品。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在做影视投资时,一定要事先考虑到所有问题的方方面面,尽量要与经纪人、律师、会计师以及税务专家等专业人士进行事先合作,及早确定相关合同的细节,从而避免后续因为不同的见解而产生的争议。

另外,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中国影视产业投资总体起步较晚,但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之下,近年来发展迅猛。然而,由于立法与监管层面的相对不够完善,政府未能完全对影视产业的良性发展起到有效的引导作用,整个影视产业的发展还是处于一种“野蛮生长”的状态。而且,在过去被查处的风险较小,部分影视投资者们在“逐利”天性的驱使下,甘闯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不惜触碰法律的底线。然而,现在种种迹象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加强影视行业的市场监管,影视投资者及从业者们必须要充分认清当前的法律环境,注重自身行为的合规性,以进一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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