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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各类资管产品比较一览表
添加日期:2016/8/8    访问 4499 次   

目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监管下的各类金融机构均可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由于主管部门不同,金融机构自身特点各异,使得各类产品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诸多差异。为此,我们对各类资管产品的主体管理部门、产品管理部门、投资者标准、投向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1.公募基金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主体管理部门:证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证监会

投资者标准:不特定对象

投向:1、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禁止规定: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不得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2.私募基金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主体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

投资者标准:1、投资单只私募基金不低于 100 万元;2、单位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投向:证券、股权、VC、创投、天使、其他

▌3.基金专户

法律依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主体管理部门:证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原向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标准:1、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不得超过200人(单笔300万元以上投资者除外)。

投向: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4.基金子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主体管理部门:证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

投资者标准:1、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2、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的初始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不得超过200人(单笔300万元以上投资者除外)。

投向: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

▌5.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主体管理部门:证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原由证券业协会备案)

投资者标准:1、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2、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不超过200人;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仅货币);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而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投向:1、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2、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3、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资管计划);4、设立集合计划,投资于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6.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主体管理部门:证券业协会报告(自行管理或者设立绝对控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原由中证监测中心负责私募产品的备案)

投资者标准:1、非公开的方式募集资金,且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认购金额不低于1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1千万元的法人)。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不受上述限制。

投向:1、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以上相关的投资基金;2、可将闲置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可投资自设和管理的股权、债权、创业、并购、夹层等直投基金。

▌7.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法律依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主体管理部门:期货业协会

产品管理部门:基金业协会

投资者标准:1、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期货公司可提高标准;2、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且符合《私募管理办法》规定;3、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投资。

投向: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8.信托计划

法律依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主体管理部门:银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无(定期披露)

投资者标准: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不超过50人,但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除外;2、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3、其中自然人投资的,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或个人近3年年收入超过20万元,或夫妻合计收入在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

投向:1、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2、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9.银行理财

法律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主体管理部门:银监会(审批或报告)

产品管理部门:无

投资者标准:1、一般为5万元为起点,特定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2、理财资金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投向:1、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2、银行信贷资产;3、发放信托贷款;4、公开或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组合;5、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6、仅高资产净值客户可投资于股票或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股份。

▌10.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法律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主体管理部门:保监会

产品管理部门:保监会(初次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创投基金应在募集后报告;私募基金向基金协会注册。)

投资者标准:1、受益凭证限于向保险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2、设立的私募基金,可向保险机构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

投向:1、流动性资产;2、固定收益类资产;3、权益类资产;4、不动产类资产5、其他金融资产(指资管产品);6、私募基金投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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